2019年5月18日上午,学校校友总会第六届校友代表大会在长沙国际会展中心多功能会议厅召开。会议一致通过了校友总会章程的修订案,现将修改后的章程予以公布。

附件一:沈阳建筑大学校友会章程

特此公告

沈阳建筑大学校友总会

2019年5月18日

 

 

附件一:

沈阳建筑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沈阳建筑大学校友会(General Alumni Association of Shenyang Jianzhu University简写:GAASJZU)

第二条 本会是由沈阳建筑大学设立的从事服务校友、服务学校的、群众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激励校友发扬沈阳建筑大学“博学善建,厚德大成”的校训精神,联系校友,服务校友,支持广大校友的事业发展,扩大母校在海内外的影响,为促进国家经济繁荣,推动社会进步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沈阳建筑大学和上级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为沈阳市浑南区浑南东路9号,邮编:11016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的联系。开展多种形式的联谊交流;

(二)为校友交流合作搭建平台;

(三)推进母校与校友、校友之间的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

(四)建立校友信息系统和大数据库建设,宣传优秀校友事迹;

(五)积极为校友提供多种形式回报母校的渠道,鼓励校友为母校发展献计献策。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含团体会员和个体会员。团体会员即各地区或单位的沈阳建筑大学校友会,个体会员即沈阳建筑大学校友个人。

第八条凡在沈阳建筑大学(含在沈阳建筑工程学院、辽宁建工学院及其组建前身:东北军事工业专门学校、东北建筑工程学校、沈阳建筑材料工业学院、沈阳建筑工业学校、辽宁省建筑工业学校和辽宁省建设学院、沈阳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辽宁省建筑工程学校,辽宁建设职工大学等,)就读过的各层次历届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留学生、夜大生、函授生和各种短训班、学习班的学员及工作过的教职员工、聘任的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者,均可申请参加本会。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校友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常设机构)通过;

(三)由校友会秘书处登记注册;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批评、监督本会工作,向本会提出建议;

(四)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刊物和资料;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按期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关心学校的发展,为学校争取投资或捐助。

第十二条会员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定校友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聘请和罢免名誉会长、荣誉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由会员中选举、推举或自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为有效,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直接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重要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六)决定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将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换届选举时可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应当为理事会理事。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行业或学术领域内及校友中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会章所规定的工作;

(四)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二十五条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不超过8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落实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定;

(二)接受会长授权,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推动协助各地区校友分会开展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校友总会办公室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校友会秘书处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校友分会

(一)校友总会下设校友分会。各地校友会是各地校友自愿发起成立的非营利性群众联谊社会团体。

(二)各地校友会执行机构为分会理事会。校友分会设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三)各地校友分会负责组织本地校友开展活动,并接受学校校友总会的指导。

(四)各地校友分会的设立及换届应向学校总会申报备案。

(五)各地校友分会的设立应当依法设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会费;

(二)校友和社会单位与个人的捐赠与赞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每年会费数额。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担任财务工作,严格制度,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会严格按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经费,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每年向会员公布一次账目。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本会章程的修改,报上级主管部门和登记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会如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前,在相关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剩余财物按有关规定处理,用于推进和发展校友活动的有关事宜。

第四十二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年月日在沈阳建筑大学校友会成立大会暨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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